( 第十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造船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“學會 ”)各類學術活動的組織與管理,提升活動質量與實效,強化學風作風建設,促進船舶與海洋工程學科發展與科技進步,根據《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》、《中國科協關于科技社團舉辦活動的若干管理規定》等文件精神,結合本學會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活動,是指以學會及各分支機構(專業委員會、工作委員會、期刊編輯部等)名義主辦、承辦、協辦、指導或作為支持單位及其他名義參與的各類會議、論壇、研討會、報告會、培訓、展覽、評比表彰以及國際交流等學術活動。
第三條 學術活動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,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弘揚科學家精神,恪守科研倫理與學術規范。活動管理遵循“服務為本、學術引領、勤儉務實、規范高效 ”的原則,突出船舶與海洋工程領域特色,面向世界科技前沿、面向經濟主戰場、面向國家重大需求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。
第二章 活動類型與形式
第四條 學術活動主要包括:
(一)綜合性學術會議:如學術年會等大型、系列性品牌會議。
(二)專題學術研討會/論壇:針對特定前沿技術、熱點問題或重大工程需求組織的深入研討。
(三)科技展覽與成果展示:與學術會議配套或獨立舉辦的裝備技術展覽、創新成果展覽。
(四)評比表彰:包括優秀期刊(論文)評選、優秀分支機構及個人評選等。
(五)標準研制:組織或參與制定技術標準、發布報告、提供決策咨詢等。
(六)國際及港澳臺學術交流:國際學術會議、雙邊/多邊論壇、出訪交流等。
(七)科技培訓與繼續教育:面向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專業技能與知識更新培訓。
(八)其他符合學會宗旨的學術活動。
第三章 組織管理
第五條 學會理事長對主辦、合辦的活動負領導責任,秘書長負直接管理責任,監事長負監督責任,黨組織負責人負政治把關責任。
第六條 學術部是學術活動管理的歸口部門,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制定年度學術活動計劃,組織學術活動質量評估。
(二)審核、備案各類學術活動申請,監督重要活動實施。
(三)指導、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活動,提供必要支持。
(四)負責或指導綜合性、重大活動的具體組織工作。
(五)管理學術活動經費預算,監督經費使用。
(六)負責學術活動的統計、備案、宣傳與檔案管理。
第七條 各分支機構是學術活動的重要組織單元,主要負責人對分支機構的學術活動負直接責任。活動須報學會審核及備案。
第八條 監事長及監事會負責對學術活動的合規性、經費使用的合理性進行監督。
第四章 學術活動管理要求
第九條 學術活動實行分級管理
(一)所有學術活動須納入學會年度計劃。計劃內的活動如有計劃調整,需在活動開始 10 個工作日前向學會提交活動審批表(附件 1),計劃外活動需在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向學會提交活動審批表。
(二)涉及設立新的評比表彰項目、重大國際會議等,須嚴格履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會內部的審批程序。
(三)重大學術活動(如國際會議、重要領導出席的國內會議、敏感議題等)由學會理事會(含常務理事會)審批。常規學術活動以及作為承辦、協辦、指導或作為支持單位及其他名義參與的各類學術活動由秘書長審批。
第十條 活動內容管理
(一)活動主題應緊密圍繞國家戰略與行業需求,突出學術性和專業性。
(二)優化議程設計,減少形式主義環節,增加實質性交流時間。嚴禁組織與學術無關的活動內容。
(三)論壇活動名稱應準確、規范、名實相符,不得隨意冠以“中國 ”“ 中華 ”“全國 ”“ 國際 ”“世界 ”“峰會 ”“高端 ”“高峰 ” “巔峰 ”等字樣。
(四)嘉賓邀請工作須以學術需求為導向、以活動質量為核心,堅持務實高效原則。嚴禁以硬性方式邀請黨政領導站臺撐場,嚴禁將“撐門面 ”作為主要目的,邀請院士、國內外重大獎項獲得者等專家出席活動。
(五)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會有關外事活動管理規定。
第十一條 經費與接待
(一)活動經費預算須合理、節儉,嚴格按照《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財務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(二)嚴禁以任何名義向表彰對象違規收費。經批準的評比項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。
(三)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。
(四)嚴控活動規模和成本。嚴禁安排公款旅游、贈送貴重紀念品、安排高檔消費活動或違規組織娛樂活動。
(五)專家咨詢費、講課費、評審費等勞務費用的支付標準應符合國家及學會相關規定。
第五章 宣傳與檔案管理
第十二條 活動宣傳應實事求是,重點報道學術觀點、技術創新和活動實效。禁止夸大其詞、虛假宣傳,禁止渲染“大場面 ”、“大陣容”。
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保密規定,不得在宣傳中泄露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。
第十四條 作為主辦、承辦單位組織的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,組織部門(機構)須向學會提交完整的活動檔案,包括但不限于:通知文件、議程、嘉賓名單、論文集/報告集、會議紀要、新聞報道、經費決算表、重要影像資料等。
第十五條 作為協辦、指導或支持單位及其他名義參與的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,參與部門(機構)須向學會提交會議通知、組織機構存檔。
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
第十六條 學會建立學術活動自律與監督機制。由學術部聯合監事會、財務部門對活動進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。
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活動,學會將視情節輕重,對相關組織單位及責任人采取通報批評、責令整改、暫停活動資格、追回不當支出等措施。涉嫌違紀違法的,移交有關部門處理。
第十八條 實行責任倒查制度。對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活動,追究活動主辦方、承辦方及相關審批、管理人員的責任。
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請全體會員監督,如有違反請及時向學會黨辦、學術部反映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國造船工程學會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既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